河南中宇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南召县万园绿色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303执4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召县万园绿色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召县影院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17834408961。
法定代表人:倪申,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被执行人:河南中宇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城关镇黄河路北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757136161D。
法定代表人:孙百学,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南召县万园绿色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中宇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3民终61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的标的为保证金312000元及利息等。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南召县万园绿色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3月1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内容为“1、申请执行人南召县万园绿色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确认被执行人***偿还31万元,下余部分全部放弃,执行费479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具体还款日期为2021年3月22日前,被执行人***先向申请执行人南召县万园绿色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履行5万元,下余26万元于2021年5月31日前全部付清,双方别无纠纷;2、申请执行人南召县万园绿色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被执行人***未按本协议履行前,要求保留对被执行人河南中宇水电有限公司的连带承担责任;3、如未按本协议执行,恢复原判决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豫1303执4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 伟
审判员 谭 猛
审判员 马俊顶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元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