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705执428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被执行人:河南中宇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城关镇黄河路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孙百学。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中宇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0705民初373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河南中宇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工程款320582.23元给申请执行人,但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该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向本院履行;
二、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没有向本院报告;
三、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公司信息、公安部车辆信息、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证券信息、互联网银行、不动产信息以及各商业银行的存款信息。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四、通过传统查控方式,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705执4287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可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丘国汉
审判员 吴文兴
审判员 李毅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福明员陈新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