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宇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中宇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321执92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南召县。
被执行人:河南中宇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225757136161D,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
法定代表人:孙百学,任该公司经理职务。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中宇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南召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豫1321民初43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河南中宇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河南中宇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工程款123149.78元及诉讼费3341元,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0年6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河南中宇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要求报告财产状况,但至今被执行人河南中宇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河南中宇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河南中宇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号有部分存款,但已被另案冻结,经释明,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本院采取措施,其财付通支付账号、支付宝账号无存款。
2、查明被执行人河南中宇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证券等财产。
三、通过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河南中宇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的登记信息。
四、已向被执行人河南中宇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已将被执行人河南中宇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录入失信人员名单。
六、发布悬赏公告,征集被执行人河南中宇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河南中宇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现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河南中宇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本院释明,申请执行人**申请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中宇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河南中宇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审查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中宇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杨雪营
审判员  崔乃元
审判员  李闪闪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丁恒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