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四川学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1民初65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学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669563673X,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石岭镇纲绵街1号。
法定代表人:许学宗,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成都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948733,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浣花路一号成勘院内。
法定代表人:乐成军,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学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作出(2021)川1521民初65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成都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483047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学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学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成都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交通银行成都分行草堂支行511618016018010014335帐户、中国农业银行兰坪支行24153101040016512帐户内存款248304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长彬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