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四川学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川1521民初650号
原告:四川学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669563673X,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石岭镇绵纲街1号。
法定代表人:许学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攀,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410204027。
被告:成都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948733,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浣花路一号成勘院内。
法定代表人:乐成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雅璐,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2011217719。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碧贵,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199410357423。
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四川学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原告四川学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简称:学宗公司)与被告成都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简称:水利水电公司)2013年1月15日签订了《金沙江向家坝电站I标消力池加强加深帷幕灌浆劳务分包合同》,2014年4月20日签订了《金沙江向家坝电站I标消力池加强加深帷幕灌浆劳务分包合同》。合同分别对施工工程内容,工程计价计量,施工期限,工程质量,工程验收、工程款结算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学宗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现工程已验收,工程已交付使用。金沙江向家坝水电站已投产发电,学宗公司与水利水电公司对合同进行了结算,2020年1月27日、4月17日、6月11日水利水电公司向学宗公司支付了部分款项,学宗公司应水利水电公司的要求将剩下应付1812808.39元发票出具给水利水电公司,但水利水电以公司内部问题拒绝支付,导致发票作废,产生开票损失6335.39元,现水利水电公司还剩已结算工程款1812808.39元及保证金475886.92元,两项合计1858696.31元未支付,现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812808.39,保证金475886.92元,合计:1858695.31元;2、依法判令被告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支付欠付款项1858695.31元为基数计算欠款产生的利息,暂计算为618016.2元(自2014年1月至2020年12月31日);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重开发票所支付的费用6335.99元,以上三项合计为2483047.5元;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
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成都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四川学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所欠工程款2686753.44元,退还保证金854884.09元,两项合计3541637.53元。于2021年3月30日前支付841637.53元,2021年8月31日前支付700000元,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500000元,2022年3月31日前支付500000元,2022年6月31日前支付500000元,2022年10月31日前支付500000元;
二、被告成都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约定足额履行支付义务,原告四川学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对
当期未付款项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
案件受理费35134元,减半收取1756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561元,由原告四川学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承担11284元,由被告成都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承担11283元(原告四川学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预交,被告成都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支付第一笔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四川学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长彬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