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东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东莞市东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1971民初976号
原告***,男,197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
委托代理人朱启勇,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东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企石镇东平村东平路段东正办公楼,营业执照注册号:441900000794007。
法定代表人姚志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望开华,广东展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东莞市东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被告东莞市东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因被告不服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东社保工认字第GSRD220344026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已经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号:(2015)东一法行初字第508号,该案与本案有关联且尚未审结,故申请中止本案的审理。
经审查,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  陈志彪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伍冬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