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女,197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大安区。******
原告***被告自贡市兴邦电力辅助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限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曹源******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