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兴邦电力辅助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自贡市兴邦电力辅助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川0302民初1377号
原告:**,女,198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被告:自贡市兴邦电力辅助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宣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自贡市兴邦电力辅助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邦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提供完整的公司成立至今的财务账簿(会计账目)、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查阅、复制。庭审中,原告当庭增加诉讼请求:还要求被告提供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监事会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和验资报告供原告查阅和复制。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中的财务账簿(会计账目)是指会计账簿。事实及理由:原告系被告的股东。被告成立至今未按《公司法》规定向股东提供过财务会计报告。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也从未提请通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成立至今也未进行过分红。按照《公司法》第34条规定,原告享有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等权力。原告曾口头向被告方提出查账要求,但被告反复推诿。故原告起诉来院。
被告兴邦公司辩称,原告依法享有复制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力。原告要求复制会计账薄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原告向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口头提出过查阅会计账簿的申请,但没有书面申请。
经审理查明,被告兴邦公司于2008年10月20日成立,营业期限为2008年10月20日至2028年10月16日,原告**系兴邦公司股东。本案受理前,原告曾口头向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提出查账要求未果。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被告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查阅、复制被告的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监事会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验资报告和会计账簿。同日,原、被告提出庭外和解申请。和解期间,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原告仍未查阅、复制到相关资料。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明材料、验资报告、股东会会议决议、《申请书》及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系被告自贡市兴邦电力辅助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股东,原告向被告书面提出了查阅、复制被告的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监事会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验资报告和会计账簿的申请,并说明了目的。被告收到《申请书》后,未书面答复股东。双方在和解期间未能达成一致,原告仍未查阅、复制到相关资料。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提供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查阅、复制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股东对会计账薄享有查阅权而无复制权,原告要求查阅会计账簿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复制会计账簿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查阅、复制验资报告、监事会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自贡市兴邦电力辅助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完整提供公司成立至今的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查阅、复制;并完整提供公司成立至今的会计账薄供原告查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自贡市兴邦电力辅助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曹源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