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兴邦电力辅助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57.自贡市华瑞过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自贡市兴邦电力辅助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自贡市邦瑞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某某、自贡市自流井区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川民终字第5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自贡市华瑞过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
法定代表人缪灵英,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邹玉刚,四川群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缪晓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自贡市兴邦电力辅助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
法定代表人张小玲,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伟,四川宣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自贡市邦瑞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
法定代表人陈培,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陈培,男,197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自贡市邦瑞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四川省自贡市。
原审被告自贡市自流井区新天地彩印厂,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
负责人刘平,厂长。
委托代理人雷波。
上诉人自贡市华瑞过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自贡市兴邦电力辅助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邦公司)、原审被告自贡市邦瑞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瑞公司)、原审被告陈培、原审被告自贡市自流井区新天地彩印厂(以下简称彩印厂)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自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华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邹玉刚、缪晓权,被上诉人兴邦公司委托代理人李伟、杨义彬,原审被告邦瑞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培,原审被告陈培,原审被告彩印厂委托代理人雷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华瑞公司成立于2003年10月22日,经营制造、销售过滤设备、水处理设备、润滑设备等。华瑞公司成立后,为推广营销其生产的过滤设备产品,自行编写了产品样本说明,委托他人进行英文翻译后,使用原告自行生产的产品拍摄照片,先后设计制作了“华瑞科技——油水处理设备”中文版和中英文版广告样本宣传册,对外进行产品销售宣传。
兴邦公司成立于2008年10月20日,经营制造、销售电力辅助设备,过滤设备、阀门、工业泵、非标准件等。该公司于2009年9月起使用“兴邦电力——油处理设备、水处理设备、液压润滑设备”的广告样本宣传册对外进行宣传。
邦瑞公司原名“自贡市华瑞过滤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9月12日,经营销售过滤设备、工业泵、非标准件,于2010年12月7日更名为“自贡市邦瑞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陈培系邦瑞公司(原华瑞销售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新天地彩印厂成立于1997年7月21日,系个人独资企业。
2010年5月,华瑞公司发现市场上有标注为“自贡市兴邦电力辅助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称为“兴邦电力——油处理设备、水处理设备、液压润滑设备”的广告样本宣传册,其中有多处产品样本照片及广告样本宣传册的中英文内容、图表均来源于原告华瑞公司“华瑞科技——油水处理设备”广告样本宣传册。该广告样本宣传册第23页的外形及安装尺寸示意图与原告“华瑞科技——油水处理设备”广告样本宣传册第20页的外形及安装尺寸示意图一致,均明显标注有“自贡市华瑞过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字样。“兴邦电力——油处理设备、水处理设备、液压润滑设备”的广告样本宣传册封底的标注有“自贡市兴邦电力辅助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字样,同时标注了电话0813-3860730,传真0813-3860728,网址www:scxbdl.cn等内容。
经一审庭审中质证比对,“兴邦电力——油处理设备、水处理设备、液压润滑设备”广告样本宣传册与“华瑞科技——油水处理设备”广告样本宣传册共有以下6处内容相同:
1.“兴邦电力——油处理设备、水处理设备、液压润滑设备”广告样本宣传册第23页文字及外观示意图简图,“WLSQ型卧式全自动滤水器”的中文介绍前4自然段以及“技术参数”文字及产品外形尺寸图,与原告“华瑞科技——油水处理设备”中英文广告样本宣传册第20页的相关内容完全一致。“兴邦电力——油处理设备、水处理设备、液压润滑设备”广告样本宣传册第23页上明显标注有“自贡市华瑞过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字样。
2.“兴邦电力——油处理设备、水处理设备、液压润滑设备”广告样本宣传册第28页。(1)照片一张与原告“华瑞科技——油水处理设备”中英文广告样本宣传册第30页的产品照片一致,两幅照片中的产品上的“HUARUI”拼音字母标识完全一致。(2)该页中英文字及“性能参数”图表与原告中英文广告样本宣传册第31页下方和第32页相关内容完全一致。
3.“兴邦电力——油处理设备、水处理设备、液压润滑设备”广告样本宣传册第12页。照片一张与原告“华瑞科技——油水处理设备”中英文广告样本宣传册第12页第2幅照片一致。
4.“兴邦电力——油处理设备、水处理设备、液压润滑设备”广告样本宣传册第13页。(1)文字及图表:两个产品(WCB型手提式输油泵、2CY/KCB系列齿轮油泵)的中英文介绍及“技术参数”图表,与“华瑞科技—油水处理设备”中英文广告样本宣传册第16页相关内容完全一致。(2)该页照片一张,系原告“华瑞科技——油水处理设备”中英文广告样本宣传册第16页照片,两幅宣传册照片上电机的圆筒盖上明显有一人为撞击后的凹痕,电机外壳及底座上的油漆涂刷不均匀后反光也完全一致。
5.“兴邦电力——油处理设备、水处理设备、液压润滑设备”广告样本宣传册第26页,照片一张。与原告“华瑞科技——油水处理设备”中英文广告样本宣传册第27页第1幅产品照片一致。
6.“兴邦电力——油处理设备、水处理设备、液压润滑设备”广告样本宣传册第18页。文字及图表:“ZLSH型系列全自动滤水器”的中文介绍,与原告“华瑞科技——油水处理设备”中英文广告样本宣传册第22-23页“ZLSH/GII型系列全自动滤水器”的相关内容完全一致。其下半页的英文与原告方中英文样本第23页上另一产品的英文介绍一致。
另查明,通过百度网站输入“自贡市兴邦电力辅助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查询,可以进入“自贡市兴邦电力辅助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网页,点击“自贡市兴邦电力辅助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产品展示厅—橱窗展示商品—目录方式展示商品”页面内GXRZ型高低压稀油润滑产品照片,与华瑞科技——油水处理设备”中英文广告样本宣传册第30页的照片为同一张照片,清晰可见两幅照片中的产品上的“HUARUI”拼音字母标识完全一致。通过点击回到“自贡市兴邦电力辅助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产品展示厅”同样方式进入“含油污水净化系统”产品照片,与“华瑞科技——油水处理设备”中英文广告样本宣传册第27页第1幅产品照片一致,该网页上注明的联系电话为13778597522。
华瑞公司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所支出律师代理费10000元,汽油费及过路费1624元,复印费175元,公证费1600元等合理费用,共计13399元。
原判认为:华瑞公司提交了其编写的“华瑞科技——油水处理设备”中文版和中英文版广告样本宣传册及广告样本宣传册中使用的原告提供了原始照片的照片,应确认华瑞公司享有“华瑞科技——油水处理设备”中文版和中英文版广告样本宣传册的中文内容及所有照片的著作权。华瑞公司对该广告样本宣传册的中文内容及所有照片享有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兴邦公司主张华瑞公司对该广告样本宣传册的中文内容及所有照片不享有著作权,但未能举示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故兴邦公司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由于华瑞公司对“华瑞科技——油水处理设备”中文版和中英文版广告样本宣传册的中文内容及所有照片享有著作权。“兴邦电力——油处理设备、水处理设备、液压润滑设备”广告样本宣传册使用了“华瑞科技——油水处理设备”中文版和中英文版广告样本宣传册的5幅照片及部分中文内容,“兴邦电力——油处理设备、水处理设备、液压润滑设备”广告样本宣传册及对外宣称为“兴邦公司”的网页构成了对华瑞公司相关作品的著作权侵权。“兴邦电力——油处理设备、水处理设备、液压润滑设备”的广告样本宣传册及兴邦公司的网页均系陈培和邦瑞公司所为,陈培和邦瑞公司未经著作权人华瑞公司同意,擅自在其广告样本宣传册及网站上复制、传播华瑞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产品照片,邦瑞公司和陈培的行为己构成对华瑞公司相关作品的著作权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兴邦电力——油处理设备、水处理设备、液压润滑设备”的广告样本宣传册及兴邦公司的网页均系陈培和邦瑞公司所为,兴邦公司并不知情,故华瑞公司主张兴邦公司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在本案庭审中,陈培质证时认可的“兴邦电力——油处理设备、水处理设备、液压润滑设备”广告样本宣传册的最迟使用时间不迟于2009年9月。且邦瑞公司提供的2010年1月15日向新天地彩印厂出具的委托书,以及新天地彩印厂的2010年1月20日公出具的“收据”,“该收据”载明的“样本(兴邦)”200本。该“收据”记载“样本(兴邦)”字样不具有唯一的指向性,因此,2009年9月开始兴邦公司对外使用的“兴邦电力——油处理设备、水处理设备、液压润滑设备”广告样本宣传册和邦瑞公司在2010年1月15日委托新天地彩印厂印制广告样本在时间上相互矛盾,因此不能认定为新天地彩印厂根据邦瑞公司提供的2010年1月15日的委托书委托印刷的样本,就是本案侵权的“兴邦电力——油处理设备、水处理设备、液压润滑设备”的广告样本宣传册。故华瑞公司主张新天地彩印厂侵权责任的事实因证据不足,其主张不予支持。
因华瑞公司在本案诉讼中未明确提出具体赔偿的经济损失,只是请求数被告在法定的范围内赔偿其经济损失,其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同时考虑到邦瑞公司和陈培的侵权情节、侵权行为的手段、主观恶意、侵权的期间和范围、侵权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的客观上损害了华瑞公司的合法权益,本案的具体赔偿数额本院酌定为邦瑞公司和陈培共同赔偿华瑞公司的经济损失40000元,同时邦瑞公司和陈培还应赔偿华瑞公司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3399元。
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1.被告自贡市邦瑞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和被告陈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原告自贡市华瑞过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所实施的著作权侵权。并在国家级专业报刊上公开登报赔礼道歉,其登报内容需经本院审核同意;2.被告自贡市邦瑞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和被告陈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自贡市华瑞过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0元,赔偿原告自贡市华瑞过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3399元,以上共计53399元;3.驳回原告自贡市华瑞过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华瑞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华瑞公司对其设计制作的产品样本宣传册中的相关内容享有著作权。兴邦公司擅自大量使用了侵犯上诉人享有著作权的样本宣传册对外进行宣传的行为已构成对华瑞公司的著作权侵权。一审法院在查明并认定了上述事实的同时又认为华瑞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兴邦公司构成侵权,将兴邦公司开脱在外,明显错误。
兴邦公司通过侵犯华瑞公司著作权方式争夺市场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华瑞公司请求:l.依法撤销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自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并维持该判决第一、二项;2.依法改判为支持华瑞公司一审中对兴邦公司的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全部承担。
兴邦公司答辩称:华瑞公司不是本案宣传样本的著作权人,兴邦公司没有侵犯华瑞公司著作权的行为和事实。
邦瑞公司和陈培陈述称:华瑞公司诉称的照片是原告华瑞公司发给邦瑞公司,是陈培代表邦瑞公司印的,网站是邦瑞公司自己做的。宣传样本是近段时间才交给兴邦公司的。
新天地彩印厂陈述称:新天地彩印厂只是做印刷业务,没有侵权行为。
在规定的二审举证期限内,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可以作为证明权利的证据,除有相反证明,在作品或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华瑞公司提交了其编写的“华瑞科技——油水处理设备”中文版和中英文版广告样本宣传册及广告样本宣传册中使用的原告提供了原始照片的照片。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应确认华瑞公司享有“华瑞科技——油水处理设备”中文版和中英文版广告样本宣传册的中文内容及所有照片的著作权。华瑞公司对该广告样本宣传册的中文内容及所有照片享有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兴邦公司主张华瑞公司对该广告样本宣传册的中文内容及所有照片不享有著作权,但未能举示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故兴邦公司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由于华瑞公司对“华瑞科技——油水处理设备”中文版和中英文版广告样本宣传册的中文内容及所有照片享有著作权。“兴邦电力--油处理设备、水处理设备、液压润滑设备”广告样本宣传册使用了“华瑞科技—油水处理设备”中文版和中英文版广告样本宣传册的5幅照片及部分中文内容,“兴邦电力--油处理设备、水处理设备、液压润滑设备”广告样本宣传册及对外宣称为“兴邦公司”的网页构成了对华瑞公司相关作品的著作权侵权。“兴邦电力--油处理设备、水处理设备、液压润滑设备”的广告样本宣传册及兴邦公司的网页均系陈培和邦瑞公司所为,陈培和邦瑞公司未经著作权人华瑞公司同意,擅自在其广告样本宣传册及网站上复制、传播华瑞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产品照片,邦瑞公司和陈培的行为己构成对华瑞公司相关作品的著作权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判决对此已作出确认,本院予以支持。原判认为因“兴邦电力--油处理设备、水处理设备、液压润滑设备”的广告样本宣传册及兴邦公司的网页均系陈培和邦瑞公司所为,兴邦公司并不知情。此与本案中兴邦公司是“兴邦电力--油处理设备、水处理设备、液压润滑设备”广告样本宣传册等的署名人,是广告样本宣传册中产品的实际生产者,同时陈培也证明在本案诉讼前,已经将“兴邦电力--油处理设备、水处理设备、液压润滑设备”送交给兴邦公司。故可认定兴邦公司知晓“兴邦电力——油处理设备、水处理设备、液压润滑设备”广告样本宣传册的内容。因此,2009年9月开始兴邦公司对外使用的“兴邦电力——油处理设备、水处理设备、液压润滑设备”广告样本宣传册和在网站上复制、传播华瑞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产品照片,也构成对华瑞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的规定,因华瑞公司在本案诉讼中未明确提出其具体经济损失,只是请求在法定的范围内赔偿其经济损失,其诉讼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同时考虑到邦瑞公司和陈培、兴邦公司的侵权情节、侵权行为的手段、主观恶意、侵权的期间和范围、侵权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在客观上损害了华瑞公司的合法权益,本案的具体赔偿数额酌定为40000元,由邦瑞公司和陈培、兴邦公司共同承担,同时邦瑞公司和陈培、兴邦公司还应赔偿华瑞公司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3399元。
华瑞公司虽提出兴邦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主张,但未提交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故该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综上,原判审理程序合法,但对兴邦公司对邦瑞公司和陈培侵犯华瑞公司著作权不知情的事实认定不当,应当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自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撤销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自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改判为被告自贡市邦瑞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被告陈培、自贡市兴邦电力辅助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原告自贡市华瑞过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所有著作权的侵权,并在国家级专业报刊上公开登报赔礼道歉;自贡市邦瑞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陈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自贡市华瑞过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赔偿自贡市华瑞过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0000元;自贡市兴邦电力辅助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自贡市华瑞过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赔偿自贡市华瑞过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399元,以上共计5339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自贡市兴邦电力辅助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陈培、自贡市邦瑞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000元,由自贡市华瑞过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8200元,由自贡市兴邦电力辅助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200元,陈培、自贡市邦瑞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000元,由自贡市华瑞过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良
审 判 员 林 涛
代理审判员 周 静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吕丽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