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沪02民终95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投咨询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9民初19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被上诉人中投咨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请求:撤销(2016)沪0109民初19222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首先,***2016年3月22日通过微信要求参加社会活动,按照中投咨询公司的考勤管理办法属于正常出勤,双方没有请假的合意。按照规章制度请假需要通过OA系统提交申请。事实上,***也没有去参加活动,而是正常工作的。其次,中投咨询公司提供的门禁记录中***的打卡记录本来就有很多缺失,与工资发放情况不一致,说明门禁记录不能真实反映出勤情况。第三,中投咨询公司员工在***离职前通过微信联系***办理劳动手册交接事宜,足以证明***的劳动手册在中投咨询公司处。第四,劳动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均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原审判决没有充分考虑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加重***的举证责任,有悖立法目的。第五,中投咨询公司没有足额为***缴纳社保,说明中投咨询公司一贯存在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中投咨询公司辩称,首先,***是自行参加继续教育,不是中投咨询公司安排的培训,不属于规章制度中正常出勤的情况。其次,中投咨询公司中影响工资计算的请假都要通过OA系统申请,但是调休不影响工资发放,因此不需要通过OA系统,微信向主管请假即可。第三,***的微信记录与门禁记录相对应,证明中投咨询公司已安排了***一天调休。第四,社保基数的问题是因为中投咨询公司对缴费基数的认识存在偏差,经社保中心工作人员解释后已经改正,但是***个人应缴部分还没有交给公司。综上,原审判决正确,要求驳回***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中投咨询公司返还***劳动手册;2.要求中投咨询公司支付***2015年12月6日、12月26日的双休日加班工资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48.36元(11,138元÷21.75×2天×200%);3.诉讼费由中投咨询公司负担。中投咨询公司已经交付退工单,故不再主张该项请求。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于2015年6月18日至中投咨询公司工作,双方曾签订至2018年6月17日止的劳动合同。***每月工资为基本工资9,900元、绩效工资1,238元、餐补400元。2016年5月31日***辞职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同年7月11日***向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中投咨询公司:1、返还劳动手册,出具退工单(退工日期为2016年5月31日);2、支付2015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双休日加班工资2,048.36元。同年8月16日仲裁委作出裁决:1、中投咨询公司支付***2015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双休日加班工资910.34元;2、对***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二、***2015年12月6日、12月26日双休日加班2天。2016年3月22日其曾通过微信以参加人才中介师的继续教育为由向中投咨询公司请假。中投咨询公司的门禁卡显示2016年3月23日下午、3月24日上午***无大门进出记录。三、2016年8月30日中投咨询公司按照仲裁委裁决支付***工资910.34元。一审法院认为,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一、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2015年12月6日、12月26日确实双休日加班2天,但根据门禁卡记录与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2016年3月23日下午、3月24日上午并未上班,***诉称上班但对此无充足证据予以佐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现中投咨询公司已经给予***补休1天,故应当支付***1天的双休日加班工资。由于绩效工资亦属于***的劳动报酬,故中投咨询公司应当支付***1天的双休日加班工资1,024.18元(11,138元÷21.75×1天×200%),扣除中投咨询公司已经支付的910.34元,中投咨询公司应当支付***113.84元。二、***无充足证据证明已经将劳动手册交付中投咨询公司,故其要求中投咨询公司返还***劳动手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不再主张退工单的请求,因与法不悖,一审法院予以准许。一审法院判决: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15年12月的双休日加班工资差额共计113.84元;二、***要求中投咨询公司返还***劳动手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首先,关于***2016年3月23日下午、3月24日上午是否正常出勤一节,中投咨询公司已经提供了双方的微信记录与门禁记录证实己方主张,***对此虽不认可但未能提供其他充分证据证明其上述时间正常出勤,故本院对*江敏关于其上述时间正常出勤的主张难以支持。其次,***参加的继续教育意在提升与维护自身的相关专业能力与资质,中投咨询公司认为属于培训范围并无不当,而根据规章制度只有公司安排的培训才可视为正常出勤,***认为其参加继续教育应当视为正常出勤,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中投咨询公司已安排***调休,原审法院据此判决中投咨询公司另行支付***一天双休日加班工资差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再次,关于劳动手册一节,***在二审期间未能提供新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对其要求中投咨询公司返还劳动手册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樱
审判员*静
代理审判员杨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