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外经济合作有限公司

中国海外经济合作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2执恢105号
申请执行人:南航集团北京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法定代表人:陈刚,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海外经济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法定代表人:侯学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赢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赢嘉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瑞霞,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3)二中民初字第611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中国海外经济合作有限公司、赢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二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中国海外经济合作有限公司协助南航集团北京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办理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0号(原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二号)A座一层至八层房屋、地下一、地下**附属用房及分摊公共面积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手续人赢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南航集团北京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办理上述房屋不动产登记手续过程中提供办证所需资料,对南航集团北京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办理上述房屋不动产登记手续予以配合。
二、被执行人中国海外经济合作有限公司、赢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院强制执行,费用由二被执行人承担。
三、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国海外经济合作有限公司、赢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逾期履行上述义务的迟延履行金。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杨世军
审判员  詹 同
审判员  王玮珂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