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外经济合作有限公司

中国海外经济合作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2执恢1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航集团北京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法定代表人:陈刚,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海外经济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法定代表人:侯学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赢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赢嘉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瑞霞,董事长。
南航集团北京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海外经济合作有限公司、赢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3)二中民初字第61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南航集团北京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对被执行人中国海外经济合作有限公司、赢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强制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本院(2003)二中民初字第61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世军
审 判 员 詹 同
审 判 员 王玮珂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于文浩
书 记 员 李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