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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与某某,某某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江法民初字第00318号
原告***,女,汉族,1972年11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甘家院。
原告***,男,汉族,1969年1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上海大道2号。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重庆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平,男,汉族,1972年11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安居镇琼江中路。
被告***,女,汉族,1974年1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安居镇琼江中路。
被告重庆清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花园逸景楼18-6。
法定代表人文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文平、***、重庆清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7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