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仙桃市固力建材有限公司与仙桃市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9004民初1843号
原告:仙桃市固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沙嘴办事处仙桃大道53号。
法定代表人: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湖北瑞通天元(仙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仙桃市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仙桃大道中段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原告仙桃市固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仙桃市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仙桃市固力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仙桃市固力建材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仙桃市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仙桃市固力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03元,减半收取计3101.50元,由原告仙桃市固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倩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