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仙桃市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984民初1612号
原告:***,男,1954年7月2日生,汉族,汉川市人,住湖北省汉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国元,系汉川市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仙桃市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仙桃大道中段36号。
法定代理人:许春燕,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俊,系湖北瑞通天元(仙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仙桃市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3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院判决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对于原告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4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洪波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龙诗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