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仙桃市固力建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开福支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96民终6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仙桃市固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仙西公路丁刘村**高架桥旁。
法定代表人:曾茂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承才,仙桃市沔洲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开福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新时代商务广场**。
主要负责人:尹航,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斐,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琦,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仙桃市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仙桃大道中段**iv>
法定代表人:许春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荣,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仙桃市固力建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开福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仙桃市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21)鄂9004民初1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仙桃市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仙桃市固力建材有限公司在案涉事故中存在的过错等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21)鄂9004民初12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仙桃市固力建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680元,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开福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68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兴无
审判员  汪丽琴
审判员  高 健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如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