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9004执149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建筑工,住湖北省仙桃市。

被执行人:***,男,196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建筑工,住湖北省仙桃市。

被执行人:***,男,197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建筑工,住湖北省仙桃市。

被执行人:陈国标,男,198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建筑工,住湖北省仙桃市。

被执行人:黄伟红,男,197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建筑工,住湖北省仙桃市。

被执行人:方德平,男,197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建筑工,住湖北省仙桃市。

被执行人:仙桃市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仙桃大道中段36号。

法定代表人:许春燕,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陈国标、黄伟红、方德平、仙桃市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鄂9004民初9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国标、黄伟红、方德平、仙桃市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陈国标、黄伟红、方德平、仙桃市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陈国标、黄伟红、仙桃市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方德平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方德平名下的车辆号牌为鄂M×××××的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因无法查找该车下落,未能予以扣押处置;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方德平的银行存款3714.19元,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方德平的银行存款636.79元。本院通过执行网络平台及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方德平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林

审判员 邓利华

审判员 彭彩云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执行员 杨 琪

书记员 刘孟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