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天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陕西凤源酒业有限公司与西安天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西安天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322民初2034号
原告:陕西凤源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凤翔县陈村镇上营村。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封春娟,系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西安天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产业园开元商住大厦1幢1单元10201室。
法定代表人:翟国利,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西安天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宝虢路8号楼5号楼1单元7号。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凤源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天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西安天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15日以与被告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凤源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陕西凤源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任红霞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