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鄂0626执保5号
保康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湖北省仙桃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万通**投资有限公司、**名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鄂0626民初10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需你单位协助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冻结你单位在保康楚农商村镇银行82×××62账户上存款650万元,期限一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取被冻结存款。
执行员 陈昌红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