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9004民初4640号之一
原告:湖北大合基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长埫口镇318国道林湾段临港工业园特**。
法定代表人:张志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敬,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省仙桃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仙桃大道西端城市花园******。
法定代表人:彭友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国涛,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湖北大合基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仙桃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湖北大合基业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大合基业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大合基业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43元,减半收取4171.5元,由原告湖北大合基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建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