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鄂0626民初2123号
原告:湖北万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公司),住所地保康县城关镇清溪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6568342230M。
法定代表人:米启芳,系万通**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三国,男,195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系万通**公司总经理,住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仙桃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桃一建公司),住,住所地仙桃市仙桃大道西端城市花园******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4747668076L。
法定代表人:彭友山,系仙桃一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征戈,男,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朝阳,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万通**公司与被告仙桃一建公司建设工程合同建筑质量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三国、刘彦,被告仙桃一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征戈、万朝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部份工程返工修复价款,共计925.5万元;2.判令被告交付工程施工图纸及工程相关资料;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16日,原告作为发包人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承建原告方开发的保康商贸物流园建设项目(一标段)32982.36㎡,工程内容为设计施工图内土建主体工程。安装预留、预埋工程,园区道路及地下管网设施工程。合同约定工期为365天,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工程。合同签订后,被告即日开始动工,并于2018年5月14日在被告诉原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过程中,向原告交付了承建的工程,且有部份收尾工程未做。但原告在对被告已完工程检查验收和使用过程中,发现由于被告在施工过程中,未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设计以及合同要求施工,导致该工程存在许多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了该工程的正常安全使用,经原告会同有关权威部门的部份专家和技术人员反复勘察分析,认为被告承建的已完工程存在诸如有的楼房外墙、地面下沉、地面下沉严重散水与墙体裂缝下沉等多项问题,测算返工修复费用需925.5万元。同时由于被告无端停工,拒绝交付工程施工图纸及相关资料,导致原告项目迟迟不能竣工验收。
被告仙桃一建公司辩称:一、涉案工程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除基础、主体结构及防水外,其他均已过保质期。2017年3月22日,仙桃一建对第一次初验收整改完成后,在万通**公司的组织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质监站第二次对仙桃一建公司根据工程施工合同内容完成的工程项目进行工程验收,工程验收合格,且各单位签字确认。2016年7月13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第三条第4项,明确约定了各项保质期的具体时间,质保期间,万通**公司没提出任何质量问题。2017年8月18日,双方签订《协议书》第二条第5项中明确承认“甲方承认乙方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时间为2017年3月22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质监站各单位已签字确认),作为土建工程(消防、电梯工程除外)全部竣工验收合格的时间”。由于万通**公司原因(将消防工程、电梯工程分包出去),导致整体工程项目一直不能竣工验收。以上事实亦得到一二审判决认可。二、万通**公司无证据证明工程质量有问题,不存在返工维修。万通**公司为证明工程质量有问题提供的照片,存在弄虚作假,恶意诉讼嫌疑,毫无证明力。归纳为如下几类:1.自己管理不善,路面被大车超重碾压破碎(井盖部分);2.自己施工需要,破坏原有结构,没有恢复(水电施工、消防施工、业主增开窗户);3.红线外施工前的照片(绿化地带、熊驿达到的人行道);4.二标段施工前路面;5.正常裂纹(地下室透(地下室透气孔外挡土墙以上极少部分虽属工程质量缺陷,但已远远过了保质期(防水除外),仙桃一建公司不存在保修义务。三、交付工程图纸及相关资料,协议书和交房协议都有约定,是万通**公司未向仙桃一建公司要求,不存在任何纠纷。万通**公司诉仙桃一建公司无端停工等纯属恶意诬告。1.在双方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万通**公司一直违约,多次签订补充协议承诺付款,从未兑现,严重拖欠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不能及时拿到,期间出现停工,纯属万通**公司的责任;2.项目迟迟不能竣工验收,是因为消防工程、电梯工程迟迟不能验收所致(至今仍未完工),纯属万通**公司自己原因造成;3.仙桃一建公司无论是在一审法庭口头承诺,还是书面约定,都明确承诺在全部工程项目验收竣工之前,完整保存竣工验收资料,并积极配合资料移交备案工作。在一审开庭时仙桃一建公司曾主动要求移交资料,万通**公司没有接收,称等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后一并移交,此后万通**公司未要求仙桃一建公司移交资料,何来拒交一说。综上所述,万通**公司滥用诉权报复被告恶意诉讼,其目的为了拖延支付败诉的执行费,起诉无任何证据,请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2014年3月16日,发包人万通**公司与承包人仙桃一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仙桃一建公司承建保康商贸物流园建设工程(一标段),具体案情详见本院(2018)鄂0626民初297号民事判决书和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鄂06民终3159号民事判决书。2018年5月14日,仙桃一建公司将保康商贸物流园建设工程(一标段)房屋钥匙移交给了万通**公司。万通**公司扣留防水工程保修金54850.55元。2019年11月21日万通**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称仙桃一建公司承建的保康商贸物流园建设工程(一标段)存在质量问题,要求仙桃一建公司赔偿925.5万元,同时要求仙桃一建公司交付工程施工图纸及相关工程资料。
二、本院按鉴定程序委托相关机构对仙桃一建公司承建的保康商贸物流园建设工程(一标段)进行了鉴定。襄阳科正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鉴定中心于2020年8月7日作出《关于保康商贸物流园1#、2#、5#、7#楼已完工部分工程质量问题的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为:1.散水厚度不满足编号2016-10月-日《工程联系单》要求;2.外墙真石漆局部脱落原因施工过程中抹灰粘结不牢及温度应力作用所致;3.女儿墙与屋面板交接处裂缝系变更方案不完善所致;屋面女儿墙渗水系屋面养护不当导致防水卷材老化及屋面积水高度超过防水卷材高度所致;4.D-01~D-1/D-A~D-E轴后加采光井砖砌挡墙裂缝系变更设计不当所致;5.2#-3#楼间通道地坪下沉开裂系回填土压实度不足所致;6.屋面及地下室变形缝渗水系变形缝施工方案不完整,施工处理不当所致;7.地下室D-3~D-4/D-(2/D)~D-E轴、地下室1、地下室1A-2~1A-3/1A-G~1A-轴楼梯间位置第一阶踏步高度不满足设计要求;8.地下室1A-3/1A-G轴梯间柱截面尺寸不符合设计要求;9.地下室排水沟篦子规格型号不符合设计要求;10.楼梯栏杆样式符合设计要求;11.屋面接闪器部分位置焊接不牢、锈蚀,个别位置固定支架被破坏;固定支架间距无法判定是否符合验收规范的要求。
针对存在的工程质量问题,2020年9月28日保康县建筑勘察设计院对保康商贸物流园1#、2#、5#、7#楼已完工程部分工程质量问题作出维修设计方案,加固设计方案如下:质量问题1:散水厚度不满足编号2016-10月-日《工程联系单》要求。维修方案:对三处变形的砼散水拆除重新浇筑,散水砼强度等级C20,厚度150毫米。拆除范围现场确定;质量问题2:外墙真石漆局部脱落。维修方案:真石漆脱落的部位:清除真石漆面层和墙面粉刷层,重新做保温层、粉刷层及真石漆面层,厚度及颜色与原墙面保持一致,做法参见中南标13ZJ002-47-外墙面7;质量问题3:D-01~D-1/D-A~D-E轴后加采光井砖砌挡墙裂缝。维修方案:D-01~D-1/D-A~D-E轴现有挡土墙已失去挡墙作用,拆除后重新浇筑毛石砼挡墙。挡墙采用C20毛石砼浇筑,挡墙截面为梯形,墙底宽度1.30米,顶部宽度0.9米,高3.20米,沿墙体长度方向每10米设伸缩缝,缝宽0.03米;质量问题4:2#-3#楼间通道地坪下沉开裂。维修方案:砼地平面清除,原回填土层碾压密实后浇筑C25砼地坪,厚度与原地坪一致;质量问题5:屋面及地下室变形缝渗水。维修方案:1.屋面:清除全部渗水部位屋面变形缝上砼保护层,按中南标11ZJ111-A-12-13对变形缝进行处理后恢复防水层及保护层。2.地下室:清除全部渗水部位变形缝上砼保护层,移除刚性盖板,按标准图集14J936--BW5-1做法对变形缝进行处理;质量问题6:两处楼梯第一踏步高度不符设计要求。维修方案:详附图01;质量问题7:地下水排:地下水排水沟篦子规格型号不符设计要求:对规格型号不符设计要求的水沟篦子拆除,按原施工图设计尺寸、材料及承载力要求的水篦子重新安装。
对维修方案的要求,湖北大信正则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鄂大信正则基鉴字[2020]033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意见书》,关于保康商贸物流园1#、2#、5#、7#楼已完工工程部分质量问题维修整改费用所需工程造价鉴定的咨询意见书,咨询结论为:本工程造价为198895.30元,其中:问题一:散水拆除及修复7310.84元;问题二:外墙局部真石漆脱落维修50136.51元;问题三:拆除原有挡土墙并新建挡土墙49767.21元;问题四:2#~3#楼间通道开裂地坪拆除修复12811.67元;问题五(其一):屋面漏水部位修复10477.35元:问题五(其二):地下室变:地下室变形缝渗水维修41092问题六:楼梯踏步高度不符合设计要求维修244.19元;问题七:地下室排:地下室排水沟篦子拆除重新安装27055
三、对于鉴定所列的建筑质量问题,仙桃一建公司认为按鉴定结论属于自身施工问题的同意赔偿修复费用。
本院认为,万通**公司与仙桃一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仙桃一建公司承建保康商贸物流园建设工程(一标段),仙桃一建公司已于2016年7月15日完成装修,2017年3月22日万通**公司、仙桃一建公司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进行了验收,因万通**公司未按期支付工程款,以致仙桃一建公司进行诉讼才于2018年5月14日交付所建工程房屋,交房后仙桃一建公司应尽早交付保康商贸物流园建设工程(一标段)施工图纸及工程相关资料。对于建筑的工程质量问题,依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除屋面防水保质期5年未到期外,其他已过保质期,虽然部分工程已过保质期,但因施工人仙桃一建公司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仙桃一建公司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因设计、变更设计方案不符合要求造成的质量问题,万通**公司应自行承担修复责任。根据以上原则,结合鉴定结论,认定如下:
一、关于散水拆除及修复费用7310.84元,系散水厚度不满足《工程联系单》要求所致,仙桃一建公司应承担修复费用7310.84元。
二、关于外墙局部真石漆脱落维修费用50136.51元,外墙真石漆局部脱落原因系施工过程中抹灰粘结不牢及温度应力作用所致,仙桃一建公司应承担修复费用50136.51元。
三、关于拆除原有挡土墙并新建挡土墙费用49767.21元,系万通**公司变更设计不当所致,该部分不应有仙桃一建公司修复。
四、关于2#~3#楼间通道开裂地坪拆除修复费用12811.67元,系仙桃一建公司施工时回填土压实度不足所致,应由仙桃一建公司承担修复费用12811.67元。
五、关于屋面漏水部位修复费用10477.35元,屋面漏水系女儿墙与屋面板交接处裂缝系变更方案不完善所致;屋面女儿墙渗水系屋面养护不当导致防水卷材老化及屋面积水高度超过防水卷材高度所致,由仙桃一建公司承担一半的修复费用5238.68元。
六、关于地下室变形缝渗水维修费用41092.34元,系变形缝施工方案不完整,施工处理不当所致,仙桃一建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七、关于楼梯踏步高度不符合设计要求维修费用244.19元,系仙桃一建公司未按施工设计要求造成,应由仙桃一建公司承担修复费用244.19元。
八、关于地下室排水沟篦子拆除重新安装费用27055.19元,系仙桃一建公司采用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排水沟篦子造成,应由仙桃一建公司承担修复费用27055.19元。
以上仙桃一建公司应赔偿万通**公司建筑修复费用总计为102797.08元,减去万通**公司扣留防水工程保修金54850.55元,仙桃一建公司还应赔偿万通**公司建筑修复费用47946.5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被告湖北省仙桃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湖北万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所建工程维修费用47946.53元;
二、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被告湖北省仙桃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湖北万通**投资有限公司交付保康商贸物流园建设工程(一标段)施工图纸及工程相关资料;
三、驳回原告湖北万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58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鉴定费66000元,合计147585元,由原告湖北万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12585元(已交纳),由被告湖北省仙桃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5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76585元,款汇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万山支行,账号:17×××56。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吕刚惠
审 判 员 韩兆锦
人民陪审员 赵永慧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彭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