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利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青海利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海省海东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2民初64号
原告:***,男,1963年出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肖家乡人,现住青海省西宁市。
被告:**,男,1986年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
被告:**,男,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
被告:青海利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徐执森,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青海省海东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海东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田军正,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青海利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海省海东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刘 静
审判员 田亚萍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刘拯琳
书记员 陈远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