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宇时代科贸有限公司

北京中宇时代科贸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京0117执392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宇时代科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安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宇时代科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安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商)初字第8076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宇时代科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安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给付案款38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076元、公告费56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办案系统统查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我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北京安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安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宇时代科贸有限公司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安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商)初字第8076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宇时代科贸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安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北京安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所欠案款三十八万五千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七千零七十六元、公告费五百六十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路小锋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