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正邦养殖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与福建省农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821民初1552号
原告:江西正邦养殖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农业局。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熊书华,江西正春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福建省农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工业路红庆里7号2层B121室。
法定代表人:戴文宵,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江西正邦养殖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诉被告福建省农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8日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正邦养殖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省农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3258元,减半收取6629元,由原告江西正邦养殖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肖焰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