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425民初2569号
原告:林传堘,男,194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木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均溪镇赤岩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5MA33NDJY5J。
法定代表人:连保学,该公司经理。
原告林传堘与被告福建木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南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原告林传堘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林传堘以木南公司已向大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林传堘所受伤害为工伤,其与木南公司之间的纠纷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传堘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传堘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景昉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