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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万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湖北秀荣高新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1181执85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湖北万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团风县团黄大道(团风县粮食局办公楼),组织机构代码68265027X。
法定代表人:鲁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诚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北秀荣高新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麻城市龙池桥办事处白塔河村,组织机构代码代码:78816407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湖北万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湖北秀荣高新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湖北秀荣高新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207000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202.50元、执行费3005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湖北秀荣高新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直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以(2019)鄂1181执859号之二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湖北秀荣高新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湖北秀荣高新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信息,湖北秀荣高新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产因***案和****早已查封,并已进入拍卖、变卖程序,被执行人湖北秀荣高新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经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鄂1181民初31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水平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