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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万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湖北万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1民初149号
原告:湖北万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总路咀镇神树铺村(神树铺生态农庄内)。
法定代表人:周向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瀚,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万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团黄大道(县粮食局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X9。
法定代表人:鲁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湖北万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万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原告湖北万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万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万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湖北万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朱卫
审判员*蕾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