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市政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广东国都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州市市政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8民初12034号
原告:广东国都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吓窖路8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董燕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林、赖美怡,广东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市市政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金竹西路5号101房。
法定代表人:刘世辉。
原告广东国都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市政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后,原告广东国都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国都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国都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广东国都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仕杰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叶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