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行政裁定书
(2017)吉0602行审84号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2017年1月22日对白山市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白人社监理字(2017)第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白人社监理字(2017)第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合法性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劳动行政主管机关,有权针对白山市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立案、调查、核实于2017年1月22日作出白人社监理字(2017)第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字书》。该处理决定书送达后,在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亦没有履行义务。白人社监理字(2017)第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字书》的事实清楚、证据依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2日作出白人社监理字(2017)第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字书》决定:依法支付王国霞等3人劳动报酬人民币壹拾贰万零伍佰贰拾肆元整(¥120524.00元)。并于同日送达给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亦没有履行义务。
准予强制执行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1月22日作出白人社监理字(2017)第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字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贵群
审判员 李 丹
审判员 花 明
书记员 杨鑫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