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白山市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6民终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白山市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山市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白山市浑江区新建街通江小区4号楼5**1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白山市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22)吉0602民初21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22)吉0602民初2194号民事裁定;2.指令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事实与理由: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20)吉0602民初642号案件处理的是办公楼一层大厅、1#厂房、综合楼车库坡道等位置质量问题,而本案中,**公司主张处理的是办公楼一层(除大厅外)、综合楼屋檐、女儿墙、屋面排水坡度等部位质量问题。本案需要解决的是(2020)吉0602民初642号案件中未处理部分的房屋质量问题,不存在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一致的情形。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公司的起诉错误,故请求查清事实,依法支持**公司上诉请求。 **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兆丰公司对LED半导体照明生产线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具体为办公楼一层(除大厅外)、综合楼屋檐、女儿墙、屋面排水坡度及1#厂房、综合楼车库坡道)向**公司支付修复费用(具体金额以司法鉴定为准);2.本案诉讼费用***公司承担。庭审中明确诉讼请求为:兆丰公司赔偿办公楼一层(除大厅外)未按原设计施工导致地面塌陷造成的损失、综合楼屋檐未按原设计施工导致综合楼屋檐漏水造成的损失、女儿墙在设计中有但实际施工中没有造成的损失,并要求兆丰公司对综合楼屋面排水坡度按原设计图纸进行修复、对综合楼及一号厂房车库坡道下沉进行修复。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1月15日,**公司(发包人)与兆丰公司(承包人)签订一份《**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条款约定:兆丰公司为**公司施工建设“LED半导体照明生产线”;工程承包范围包括建设工程、一般装饰装修、安装工程、建筑;工程质量须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合格标准;计划开工日期为2014年4月15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4年10月30日。该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年采暖期、供冷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并预留5%的工程款的质量保证金等。合同签定后,案涉工程于2014年6月26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2020年5月,因该工程的质量问题,**公司将兆丰公司诉至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20年5月8日,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案号为(2020)吉0602民初642号。**公司诉讼请求为:1.判令兆丰公司对该LED半导体照明生产线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修复,如不同意修复则支付修复所需费用(具体金额以司法鉴定为准);2.诉讼费用***公司承担。**公司出示***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两份。2015年6月15日联系函载明:1.综合楼屋面滴水檐返水铁板掉落,造成雨水返进墙体;2.办公楼与综合楼室外门前踏步基础下沉,导致面层装饰石材断裂。2015年9月20日联系函载明:1.1#、2#厂房室外门前踏步基础下沉(4个),导致所有进户门变形无法开启;2.办公楼一楼大厅地面下沉,导致室内感应门变形无法开启。审理过程中,**公司申请对涉案工程质量进行司法鉴定,鉴定内容包括:一、1、2号厂房电梯井未按图纸施工;二、办公楼一楼大厅下沉,地砖破裂,自动门变形无法正常开启;三、办公楼雨搭大理石变形脱落;四、综合楼、1、2号厂房室外踏步与楼体脱离裂缝,石材破损,地弹门无法正常开启;五、综合楼屋檐设计与施工不符;六、1号厂房坡道、综合楼车库坡道下沉。后**公司又申请对质量问题部位维修方案的鉴定,鉴定内容包括:1.办公楼一层大厅地层下沉;2.办公楼、综合楼、1号、2号厂房室外踏步;3.综合楼屋檐(综合楼D轴未设置女儿墙);4.综合楼1号厂房坡道下沉。2022年8月31日,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吉0602民初6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兆丰公司给付**公司维修费207400元。**公司对该判决不服,上诉至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现该案正在审理当中。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与(2020)吉0602民初642号案件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且(2020)吉0602民初642号案件正在二审审理当中,故对**公司的起诉应予驳回。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判决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判决的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裁定驳回**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2020年5年8日,**公司以兆丰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兆丰公司对“LED半导体照明生产线”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修复,如不同意修复则支付修复所需费用。对此,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8年31日作出(2020)吉0602民初642号民事判决,认定兆丰公司承建的“LED半导体照明生产线”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部位造价为207400元,并判决兆丰公司向**公司支付维修费207400元。**公司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后,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吉06民终72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司本次起诉兆丰公司赔偿的损失,包含在(2020)吉0602民初642号民事案件诉讼请求当中,该案业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生效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公司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诉讼,属于重复起诉,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公司的起诉,适用法律正确。综上,**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淑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夏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