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白山市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吉06民终7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省白山市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7号(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山市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白山市市浑江区新建街通江小区4号楼5**10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上诉人白山市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省白山市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20)吉0602民初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上诉人兆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并***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案涉建筑办公楼一层大厅进行地热层以下维修,按照质量鉴定及修复方案,需破坏大厅已铺设完成的地面砖及大厅地热层。兆丰公司需承担大厅地面砖及地热找平层拆除及恢复的费用,原审判决未对该部分费用进行裁判。2.案涉建筑1#厂房、综合楼车库坡道项目经鉴定存在质量问题,需要进行修复,兆丰公司需承担该项修复费用,原审判决未对该项费用进行裁判。综上,原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不清,遗漏了部分费用未予支持。 兆丰公司辩称,本案在一审审理过程中,鉴定机构在出具正式鉴定结论之前,已经向**公司出具了鉴定结论的征求意见稿,**公司在回复意见稿时,并没有针对一楼大厅地砖的修复费用向鉴定机构提出异议,**公司在二审中提出该项请求不予认可,即使该项请求是**公司的损失,跟本案也没有关系,可以另行主张权利。鉴定结论中是否包括了地砖的修复费用,兆丰公司不是专业人员,无法看出该费用是否包括其中,有可能包括该项费用,鉴定结论正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兆丰公司对LED半导体照明生产线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修复,***公司不同意修复则支付修复所需费用(具体金额以***定为准);2.本案诉讼费用***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1月15日,**公司(发包人)与兆丰公司(承包人)签订了一份《**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条款约定:兆丰公司为**公司施工建设“LED半导体照明生产线”。工程承包范围包括建筑工程、一般装饰装修、安装工程、建筑。工程质量须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合格标准。计划开工日期为2014年4月15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4年10月30日。合同造价为11776000元。合同自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等。该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装修工程为2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等。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等。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并预留5%的工程款的质量保证金等。 合同履行后,2015年6月15日,**公司就LED半导体照明生产线项目工程***公司发出一份《工作联系函》,载明:1.综合楼屋面滴水檐返水铁板掉落,造成雨水返进墙体;2.办公楼与综合楼室外门前踏步基础下沉,导致面层装饰石材断裂。同年9月20日,**公司再次就前述工程再次***公司发出一份《工作联系函》,载明:1.1#、2#厂房室外门前踏步基础下沉(4个),导致所有进户门变形无法开启;2.办公楼一楼大厅地面下沉,导致室内感应门变形无法开启。兆丰公司***在前述工作联系函落款负责人处签名。 本案审理过程中,**公司申请对涉案工程质量进行***定,鉴定内容包括:一、1、2号厂房电梯井未按图纸施工;二、办公楼一楼大厅下沉,地砖破裂,自动门变形无法正常开启;三、办公楼雨搭大理石变形脱落;四、综合楼、1、2号厂房室外踏步与楼体脱离裂缝,石材破损,地弹门无法正常开启;五、综合楼屋檐设计与施工不符(大白脱落长毛);六、1号厂房坡道、综合楼车库坡道下沉。经依法委托,**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于2021年3月1日作出SFJD字2020第0009号《***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1#、2#厂房电梯井12.2米标高处框架梁设置部位符合设计要求;2.办公楼一层大厅未发现回填土出现固结、下沉等现象。一层大厅地面做法未做150厚碎石灌M2.5水泥砂浆,不符合设计要求;3.办公楼一层雨蓬东南角一块外挂理石脱落,脱落处金属挂件失效;4.综合楼、1#、2#厂房室外踏步根部与主体连接处均存在裂缝,该部位未用1:2沥青砂浆填灌,不符合设计要求;5.综合楼D轴未设置女儿墙,不符合设计要求;6.1#厂房入口处坡道及综合楼车库入口处坡道与主体连接部位均出现下沉现象,最大沉降高差约60mm左右,影响正常使用。**公司因此次鉴定支付费用40000元。 后**公司申请对存在质量问题部位维修方案的鉴定,鉴定内容包括:1.办公楼一层大厅地层下沉;2.办公楼、综合楼、1号、2号厂房室外踏步;3.综合楼屋檐(综合楼D轴未设置女儿墙);4.综合楼、1号厂房坡道下沉。法院依法委托同一家鉴定机构**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进行鉴定,该中心在2022年1月出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司法修复(初稿)》设计图纸。针对问题1.地面做法未做150mm厚碎石灌M2.5水泥砂浆,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修复方法是:1.拆除地面至素土夯实层。2.按原设计做法重新施工地面,做法见原建施-16。3.地热部分修复见修施7-6、7-7。问题2.办公楼一层雨蓬东南角一块外挂理石脱落,脱落处金属挂件失效的修复方法是:1.拆除次脱落理石的失效金属挂件。2.重新施工理石的金属挂件。问题3.综合楼、1#、2#厂房室外踏步根部与主体连接处均存在裂缝,该部位未用1:2沥青砂浆填灌,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修复方法是:1.拆除台阶水平段理石板面层。2.凿除台阶水平段混凝土面层50mm。3.将室外踏步根部与主体连接处清理干净,用1:2沥青砂浆填灌。4.重新浇筑混凝土及铺设台阶理石板面层。问题4.D轴未设置女儿墙,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修复方法是:1.清除图示范围建筑面层至结构板。2.凿除图示范围混凝土板,不得损伤原板内钢筋。3.原有构件混凝土表面处理,把构件表面的抹灰尘层铲除,对混凝土表面存在的缺陷清理至密实部位,并将梁界面表面凿毛。4.清除混凝土表面的浮块、碎渣、粉末,并用压力水冲洗干净,如构件表面凹处有积水,应用抹布吸去,再用丙酮擦净。5.浇注新混凝土前,在原有混凝土结合面上先涂刷一层高粘接性能的界面剂(A级胶粘剂)。6.浇筑C30混凝土灌浆料。7.具体做法见《混凝土结构加固构造》13G311-1。8.图示范围建筑面层按设计施工。9.防水卷材搭接长度300。问题5.1#厂房入口处坡道及综合楼车库入口处坡道与主体连接部位均出现下沉现象,最大沉降高差约60mm左右,影响正常使用的修复方法是:1.拆除坡道。2.按原设计做法重新施工坡道,做法见建施-15。问题6.办公楼室外踏步在平台板根部与主体连接处、踏步根部与平台板连接处共设置两道变形缝,不符合原设计仅在平台板根部与主体连接处设置一道变形缝的要求的修复方法是:1.拆除踏步根部与平台板连接处缝两侧各200范围台阶及平台板。2.采用C20无收缩混凝土浇筑。对一层门厅位置重新敷设地热管道问题也进行了设计。**公司针对该初稿提出如下异议:“(1)办公楼、1#、2#厂房、综合楼室外踏步是因基础下沉原因导致的断裂,设计初稿的修复方法只是进行表面处理,所以我司要求先把基础重新处理好,然后再恢复平面理石铺设;(2)办公楼一楼大厅采暖修复初稿图纸上面的阴影部分涵盖面积不全,需要设计公司将门厅第一道门与第二道门之间的空间也要纳入到本次采暖修复范围内。”鉴定机构回复“1.修复方案依据检测鉴定意见书(SFJD字2020第0009号),检测鉴定意见书未给出基础不符合原设计的意见,故无依据修复基础。2.同意第2条异议,修改办公楼一楼大厅采暖修复范围。” 因**公司在此项鉴定中增加申请“办公楼室外踏步”项目修复方案的鉴定内容,经征询兆丰公司意见,法院又依法委托**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于2022年1月10日作出吉建质检(司法)字2020第0009号《***定意见书》(补充),鉴定意见:办公楼室外踏步在平台板根部与主体连接处、踏步根部与平台板连接处共设置两道变形缝,不符合原设计仅在平台板根部与主体连接处设置一道变形缝的要求。**公司因补充鉴定支付费用3000元。 就**公司针对修复方案初稿提出的异议,**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出具了一份《联系函》,载明“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我中心对该公司办公楼、1号厂房及2号厂房室外踏步基础补充检测事宜。我中心需委托方提供以下现场检测条件,待检测条件具备且双方城市均无疫情的情况下,我中心方可进行补充检测。委托方需提供的现场检测条件:将办公楼、1号厂房及2号厂房室外踏步基础周边覆土去除,宽度为沿基础周围1米,深度至基底。另:补充鉴定委托方需预交鉴定费人民币叁万元整,具体收费收实际发生工作量计算。”并限十五日内将鉴定费汇至鉴定机构账户内。**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汇款。 鉴定机构在采纳**公司就设计方案初稿提出异议基础上出具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司法修复)(设计编号2021设C-41)》设计图纸。其余内容未变,对一层门厅位置重新敷设地热管道问题修改了修复范围(详见一层采暖修复平面施工图)。**公司因此次鉴定支付费用40000元。 **公司又申请对“LED半导体照明生产线工程质量问题的修复费用”进行鉴定,该公司此时认可“办公楼一层雨蓬东南角一块外挂理石脱落,脱落处金属挂件失效”部分非兆丰公司施工,并不申请对该部分修复费用的鉴定。法院依法委托**正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该公司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意见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LED半导体照明生产线维修工程:206225元”。**公司提出异议,**正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书面答疑后,出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LED半导体照明生产线维修工程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编号:ZJ-2022-JDYJ-071)》调整意见结论为207400元。**公司因此次鉴定支付费用5000元。 另就法院审理的原告白山市广利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白山市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一审法院于2019年10月12日作出(2019)吉0602民初1720号民事判决,审理查明部分认定如下内容:2014年5月15日,经结算确认****电子LED半导体照明生产线工程价款为10561930元。2014年12月10日,又经结算确认****厂房电气工程价款为382852元,合计为10944782元。2014年5月30日,进行竣工验收,6月26日办理了竣工工程备案手续。**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2019)吉06民终8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6月16日,**公司提供担保,申请对兆丰公司在**公司享有的工程款债权83万元采取保全措施。法院依法作出(2020)吉0602民初642号民事裁定书,将兆丰公司在**公司享有的工程款83万元冻结一年。2021年6月8日申请续冻。一审法院作出(2020)吉0602民初64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将兆丰公司在**公司享有的工程款83万元冻结二年。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兆丰公司之间订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实际履行。在质保期内,兆丰公司有负责维修义务,但其经**公司通知却未能维修。经鉴定机构确认,存在质量问题的部位的工程造价为207400元,兆丰公司应予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的规定,判决:“被告白山市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原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维修费用2074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诉讼保全费4670元,均由被告白山市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用共计88000元,均由被告白山市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公司主***公司需承担大厅地面砖及地热找平层拆除、恢复及案涉建筑1#厂房、综合楼车库坡道项目修复费用,但**公司对该部分修复费用所需要的具体数额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该主张无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411元,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审 判 长  张 伟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