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6民终359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省白山市白山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7号(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3月1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广西省防城港市港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审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白山市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白山市浑江区新建街通江小区4号楼5**10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白山市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20)吉0602民初7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21)吉0602民初7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3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 伟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兆艳红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