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中挥检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白山市同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6民申11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吉林省中挥检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常欣家园小区1区1栋、3栋108-111、111-11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白山市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白山市同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本连,***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本连,***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吉林省中挥检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白山市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白山市同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9)吉0602民初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吉林省中挥检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楠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