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6民申30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萱,女,1989年8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浑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白山市广利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白山市江北新区彩虹家园1号楼西侧门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0年4月4日生,系白山市广利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1年4月15日生,住白山市浑江区,系白山市广利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职员。
原审被告:白山市同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白山市浑江区新建街通江小区4号楼5**2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白山市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白山市浑江区新建街通江小区4号楼5**1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女,1966年8月14日生,汉族,住白山市浑江区。
原审被告:**,男,1965年4月6日生,汉族,住白山市浑江区。
再审申请人**萱因与被申请人白山市广利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白山市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白山市同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8)吉0602民初169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萱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