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29民初229号之一
原告:自贡路远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大安区龙井街和大居委会2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4MA66U82A34。
法定代表人:杨旋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光辉,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吴定萍,女,汉族,1963年10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沐川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沐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沐川县沐溪镇城北路4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9740034433T。
法定代表人:胡正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罗群,女,汉族,1982年10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沐川县。系公司员工。
原告自贡路远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沐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自贡路远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以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贡路远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自贡路远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915.00元(已减半),由原告自贡路远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贺黎黎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魏 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