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803民初126号
原告:***,男,196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告:***,男,197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告:沐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雅安西部陆海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沐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雅安西部陆海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培琼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韩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