沐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沐川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5民初96号

原告:***,男,197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古蔺县德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沐川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沐川县沐溪镇城北路4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9740034433T。

法定代表人:胡正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学平,四川结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被告:古蔺县双沙镇万寿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周世猛,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第三人:古蔺县双沙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伟,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鹏,男,该政府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沐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古蔺县双沙镇万寿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古蔺县双沙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胡光勇

人民陪审员  胡如勋

人民陪审员  邓 林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蒲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