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5民初96号
原告:***,男,197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古蔺县德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沐川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沐川县沐溪镇城北路4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9740034433T。
法定代表人:胡正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学平,四川结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被告:古蔺县双沙镇万寿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周世猛,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第三人:古蔺县双沙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伟,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鹏,男,该政府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沐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古蔺县双沙镇万寿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古蔺县双沙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胡光勇
人民陪审员 胡如勋
人民陪审员 邓 林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蒲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