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墨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藏0423民初62号
原告:***,男,197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务工,户籍地重庆市荣昌区,现住西藏自治区墨脱县。
被告:沐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墨脱分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墨脱县全民健身活动中心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423MA6T3YA234。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沐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墨脱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2023年5月29日原告***以“因证据收集不充分,先私下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6.5元,减半收取113.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布 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