沐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沐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墨脱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墨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藏0423民初61号 原告:***,男,197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务工,户籍地重庆市荣昌区,现住西藏自治区墨脱县。 被告:沐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墨脱分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墨脱县全民健身活动中心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423MA6T3YA234。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沐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墨脱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2023年6月2日原告***以“因证据收集不充分,先私下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8.72元,减半收取179.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布  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