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133民初31号
原告:王某某,女,196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荣丁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马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某某,男,197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贵福镇。
被告:沐川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沐川县沐溪镇。
法定代表人:贾某某,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航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罗某某、沐川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5年2月24日,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