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千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千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浙金民终字第4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千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矛盾。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渭阳。
委托代理人潘爱峰。
委托代理人潘观春。
上诉人浙江千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2)金永民初字第1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浙江千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浙江千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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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徐肖闻
审 判 员 郑林军
审 判 员 韦红平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