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千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784执6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住所地:永康市五金北路27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千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华丰西路100号,组织机构代码:71252403X。
法定代表人:曹矛盾。
被执行人:浙江世达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经济开发区铜陵西路32号二楼,组织机构代码:74704181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7年8月12日出生,住永康市。
被执行人:***,女,1967年3月1日出生,住永康市。
被执行人:*矛盾,男,1971年8月29日出生,住永康市。
被执行人:***,女,1976年1月26日出生,住永康市。
被执行人:***,男,1976年2月25日出生,住永康市。
被执行人:***,男,***年12月20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
被执行人:永康市千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华丰中路55号11楼,组织机构代码:14747648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永康市颐苑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江南街道华丰中路55号5楼,组织机构代码:69701491-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武义广科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泉溪镇武永路176号,组织机构代码:758079496。
法定代表人:徐法有。
被执行人:***,女,1974年3月4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男,1975年4月14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千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世达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曹矛盾、***、***、***、永康市千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永康市颐苑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武义广科工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所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00万元。因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签署了抵押合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解冻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所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