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徐闻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省徐闻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徐闻县和安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徐闻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徐闻县和安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23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湛徐法执字第1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徐闻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闻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祝祖生,男,1954年11月0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徐闻县。
被执行人广东省徐闻县和安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黄营,该镇镇长。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徐闻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省徐闻县和安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湛中法民三终字第1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广东省徐闻县和安镇人民政府应付给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徐闻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及利息400000元。但被执行人广东省徐闻县和安镇人民政府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04月0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广东省徐闻县和安镇人民政府在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80020000002XXXXXX账户上有存款24613.85元,此款可能属于被执行人广东省徐闻县和安镇人民政府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广东省徐闻县和安镇人民政府在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80020000002XXXXXX账户上存款246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林养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