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徐闻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物权保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民申6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48年1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钟,男,195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徐闻县。
上述再审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运伟,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徐闻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徐闻县徐城街道红旗二路32号。
法定代理人:沈某,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闻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徐闻县徐城街道东方一路61号。
法定代表人:何天红,该公司经理。
一审原告:戴美珍,女,193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徐闻县。
一审原告:莫锦华,女,195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徐闻县。
再审申请人**、***、林钟因与被申请人广东省徐闻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闻市政公司)、徐闻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闻房产公司)和一审原告戴美珍、莫锦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湛中法民一终字第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林钟申请再审称,一、徐闻房产公司在一、二审都不参加也没有合法代理人参加诉讼,属缺席案件。因徐闻房产公司缺席,其不可能否认该公司的施工行为与***、林钟、**两家房屋受损有因果关系。在徐闻房产公司没有对原告提出的主张举任何证据反驳的情况下,二审法院认定原告举证不能有欠公正。**、***、林钟没见过徐闻县规划建设局关于已组织人员到现场勘验的函,不存在现场勘验,也没有对勘验笔录质证。二、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既然查明徐闻房产公司用土回填了一部分地基,另一部分也应当回填以恢复原状。二审法院未对**诉求房屋墙体裂缝问题作出任何阐述。综上,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判决支持**、***、林钟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徐闻房产公司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物权保护纠纷,根据**、***、林钟申请再审的理由,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林钟关于徐闻房产公司对其居住房屋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分析如下:本案中,**、***、林钟主张徐闻房产公司应对其居住房屋消除危险、恢复原状应举证证明徐闻房产公司的施工行为与**、***、林钟两家房屋受损有因果关系。但**、***、林钟在诉讼中提供的现场照片等证据不足以证明两家房屋受损与徐闻房产公司的施工有因果关系,而且**、***、林钟在原审时又不同意进行司法鉴定,二审法院结合徐闻县规划建设局回函称徐闻房产公司用土回填地基后目前没有危机周边房屋的安全的情况,判决对**、***、林钟主张徐闻房产公司对受损房屋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的诉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林钟主张徐闻房产公司在二审期间未到庭,无法否认施工行为与***、林钟、**两家房屋受损有因果关系。由于徐闻房产公司在一审期间已否认该公司的施工行为与**、***、林钟两家房屋受损有因果关系,**、***、林钟以此为由申请再审,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林钟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孙桂宏
审判员  黄立嵘
审判员  强 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钟惠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