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徐闻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雷州市附城镇宾合村民委员会与广东省雷州市建筑工程公司、广东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882民初1043号
原告:雷州市附城镇宾合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雷州市附城镇宾合村民委员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陈和红,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曜蔚,广东万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雷州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雷州市西湖大道39号。
法定代表人:高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南方,广东雷州市南兴司法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广东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号*号楼***层。
法定代表人:李志,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鸿斌,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世雄,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徐闻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闻县徐城红旗二路32号。
法定代表人:沈文昌,总经理。
原告雷州市附城镇宾合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广东省雷州市建筑工程公司、被告广东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被告广东省徐闻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雷州市附城镇宾合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30000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附城镇宾合村民委员会因村规划建设需要,在村周围建设挡土墙,原告向社会公开招标。雷州建筑公司承包工程设计,雷州建筑公司又将该设计工程转包给广工研究院设计。原告于2017年1月向雷州市建筑公司支付了设计费39000元。徐闻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该挡土墙向原告投标并中标,于2017年1月4日与原告签订《山枝硅挡土墙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总造价1760000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质量施工,挡土墙1-4段共585米,延长约80米,双方还约定其他权利义务。原告于2017年3月6日、2017年3月29日、2017年5月13日、2017年6月15日、2017年12月5日、2018年2月4日分别向徐闻市政公司支付工程款100000元、300000元、500000元、350000元、500000元、504825.03元,共计2254825.03元。因施工设计不合理,建设存在质量问题,2018年5月5日当天一场雨水即导致位于鱼塘与饮水塔之间43米的挡土墙倒塌,另有43米倾斜。原告为了建设涉案挡土墙实施了土方工程,费用约300000元,因挡土墙设计及建设存在不合理及质量问题,导致全部挡土墙需要清理恢复原状,原告还需投入的清理费约700000元,三被告均需赔偿原告因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事件发生后,原告就上述问题以口头、书面方式与被告进行磋商,但被告没有就如何妥善解决该事件明确答复原告。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1月4日,雷州市附城镇宾合村理事会与徐闻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山枝砼挡土墙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的主体发包方为雷州市附城镇宾合村理事会,承包方为徐闻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雷州市附城镇宾合村民委员会持该《山枝砼挡土墙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为主要证据起诉徐闻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三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3300000元,因雷州市附城镇宾合村理事会与雷州市附城镇宾合村民委员会属于不同的二个主体单位,徐闻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三被告与雷州市附城镇宾合村民委员会之间不存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故原告雷州市附城镇宾合村民委员会在本案中起诉徐闻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三被告侵权要求赔偿,很明显雷州市附城镇宾合村民委员会作为诉讼主体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雷州市附城镇宾合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200元,退还雷州市附城镇宾合村民委员会。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何俊传
人民陪审员  张陈锋
人民陪审员  臧权源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邱祥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三)驳回起诉;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