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徐闻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省徐闻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闻县龙泉森林保护区管理服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民抗128号
抗诉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徐闻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徐城镇红旗二路建安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闻县龙泉森林保护区管理服务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南山镇龙泉森林公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闻县公用事业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戴文,局长。
申诉人广东省徐闻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徐闻县龙泉森林保护区管理服务公司、徐闻县公用事业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8民终180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行)监[2018]44000000180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谭甄
审判员何**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钟蕾
书记员钟镜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