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206执36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凯能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6950987798),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百丈东路711弄2号(3-11)(3-29)。
法定代表人陆培法,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宁波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681068384X)。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宝山路***号(北仑金融大厦)*幢****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波汉通餐饮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25409131XD)。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朝晖路**号(3-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东区。
申请执行人宁波凯能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波汉通餐饮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宁波凯能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206民初46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宁波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波汉通餐饮发展有限公司、***给付4196372.1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在另案中处置了被执行人宁波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仑区宝山路515号2幢2606室房地产,所得拍卖款尚不足支付被执行人的欠税。本院另通过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宁波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波汉通餐饮发展有限公司、***的车辆、房产、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并实地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宁波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波汉通餐饮发展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有执行款执行到位。本院另于2018年10月8日裁定受理对被执行人宁波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因被执行人宁波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波汉通餐饮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同时为宁波汉通餐饮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被执行人宁波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经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浙0206执315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涛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