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国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华新混凝土襄阳南漳有限公司与湖北国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624执818号
申请执行人:华新混凝土襄阳南漳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北国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0624民初1726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货款52005元集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116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湖北国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新华路支行的账户存款7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军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