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国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华新混凝土襄阳南漳有限公司与湖北国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624执81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华新混凝土襄阳南漳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北国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0624民初1726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本金52005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166元、执行费698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湖北国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襄阳华新路支行17×××97的帐户存款59989.92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军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