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国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国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6民终27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国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万达广场6栋1单元19-2。
法定代表人:冷小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1年2月26日出生,住襄阳市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襄阳市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1年2月10日出生,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涂精华,男,汉族,1962年11月25日出生,住襄阳市襄城区。
上诉人湖北国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涂精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2018)鄂0607民初5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国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意愿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的上诉。
本院认为,湖北国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国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75元,减半收取937.5元,由上诉人湖北国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黄鹂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付亚男